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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电质量纠纷案件经营者要自证清白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9-13 19:28:16 阅读: 来源:大理石厂家

发生争议 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 新《消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,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和有效期限;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,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。  经营者以广告、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,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。 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  【案例】  空调噪声太大  换货又太难  去年8月份,赵先生在市区一商场买了台空调,不料麻烦事接连而至,先后更换2次压缩机,返修2次。  “去年8月,我花2490元买了台空调,安装后,室外机噪声很大。”赵先生向售后服务站反映情况后,维修人员上门检查,说是压缩机故障,更换压缩机后,没安静几天,噪声又起。“前前后后,这台空调换了2次压缩机,返修了2次,最后也没解决噪声问题。”赵先生要求更换空调,厂家却要求赵先生提供产品缺陷证明。  【解读】  ■ 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 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,此次新《消法》修改,将消费者“拿证据维权”转换为经营者“自证清白”。此案中,赵先生购买的空调质量有问题,新《消法》实施后,厂家需要举证产品没有质量问题,如果不能证明,就必须承担责任,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。  另外,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,该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、计算机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,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。超过六个月后,不再适用该规定。  ■ 消费者并非没有举证责任 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隋晓宁律师介绍,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,谁主张谁举证,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,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,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瑕疵所在。在本案中,消费者赵先生难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,而作为经营者的厂家却对产品瑕疵比较清楚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消费者提起诉讼后,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  另外,隋晓宁律师提醒消费者,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,消费者应当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,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。本案中,赵先生应当保留好购买发票、维修记录等,以作为证据索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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