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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种租房免责条款房东依然担责
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09:02:49 阅读: 来源:大理石厂家

袁媛

面对当下高不可攀的房价,更多的年轻人选择了租房。租房免不了要签租房合同,有些房东出于逃避责任的心理,在合同中加入了很多免责条款(如以下6种),但实际上这些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,出现问题房东依然需要担责。

条款一: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、物管费、滞纳金等,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,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。

小编解释:根据物业等合同,房屋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人为房东而不是租客。不能将一份合同的责任强加在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身上。

条款二:租客对房屋具有维修义务,如果因房屋质量而造成的损失,都由租客承担相应责任。

小编解释:房东可以约定由租客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护和维修,但一旦发生相关事故,房东依然不能完全免责。

条款三:出租期间,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,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。

小编解释:房东将电器、热水器等设备交给租客使用时,可能在交付之日看着没问题,但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。只要有证据证明房东存在过错,依然不能完全免责。

条款四:为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,租客洗澡、洗头或煮饭时,要打开窗户通风通气,如果租客不听,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。

小编解释:这种条款往往出现在比较老的房子的出租合同上,但不符合人的日常生活习惯,属于无效条款。

条款五:旧租客租赁到期后,由新租客去收房入住。如旧租客延期交付,由新租客去追责,房东仅协助,并无违约责任。

小编解释:此条款在签订协议时,如租客表示异议不同意后,房东依旧加入免责条款,则属于无效条款。

条款六:租赁期间,房屋发生一切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后果都由租客承担,与房东无关。

小编解释:火灾的责任由消防部门认定,而非房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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