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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乾隆对官员审音谈清朝籍贯回避-【xinwen】

发布时间:2021-10-11 11:09:30 阅读: 来源:大理石厂家

从乾隆对官员审音谈清朝籍贯回避

文/浦江客

乾隆四十二年,户部官员带领浙江绍兴府通判张廷泰引见乾隆皇帝。乾隆在听张廷泰所奏其履历时,听出了其似乎带有绍兴口音,便加以询问。张廷泰解释说自幼曾随父亲在绍兴居住数年,所以会讲当地的土音。乾隆为此下谕道:张廷泰如此与寄籍绍兴有何不同,何况他的话尚且不能令人信服。通判虽然不是要职,但本地人在当地做官,与本朝体制不合。并下令将张廷泰交福建巡抚钟英在福建的通判内调补。

在为时很短的召见中,乾隆通过审音发现张廷泰曾寄籍绍兴,于是亲自指示将其调至福建,这表明乾隆在执行官员地区回避制度是非常严格和警惕的。与此同时,乾隆以张廷泰事例举一反三,又进一步指示说,今天张廷泰既系如此,恐怕各省现任官员中类似的情况很多,各省总督和巡抚要通行确查,自行呈明奏闻,与邻省对调。如隐匿不报,应予治罪。

这就要讲到清朝任职回避制度中的地区回避制度了。

清朝回避制度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内容:亲族回避制度、特殊机构回避制度、地域回避制度。亲族回避制度其回避的范围首先是宗亲回避,其次是姻亲,再者是师生、官幕等关系回避。特殊机构回避制度,是对军机处、督察院、刑部、户部等一些特殊机构及某些特定人员或特定职务的特别回避制度。地域回避制度,亦称籍贯回避,即不允许官员们在原籍或与原籍接壤地区任职为官。

清朝官员的籍贯回避,主要包括原籍、寄籍回避。所谓原籍即祖籍,指官员本人世世代代居住的地方,又称“本省”、“本府”等。所谓寄籍,即官员本人或父辈久离祖籍,长期居住生活的地方。康熙四十二年,乾隆九年曾有规定:要求回避官员所在省,邻近省,应以五百里为回避限度。具体实施过程,首先责成有权推荐和委派官员的吏部、兵部和各省督抚大臣们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。在京凡由吏兵两部奏荐引见的文武候补各官,必须附有经过审核的履历表,举荐人要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,尽可能排除一切违背回避规定的人选。对于各省总督和巡抚提名中的低级官员,则明文规定:“查明该原籍地方,如系邻省在五百里之内,应行回避之缺,不得混行题补委署。与两省交界添设佐杂等官,如驻扎衙署,与该员属籍附近在五百里之内者,亦令照例回避……如有违匿等情,照例议处。”

官员的籍贯回避,其实是一种涉及到“原籍”的政务或利益纠葛的回避。对中央在京各部,主要限制在户部和刑部等“刑名钱谷之责”的部门的官吏,应予回避籍贯。如,户部司官不准用苏、松、常、镇、杭、嘉、湖等地之人。这些地区是国家的主要产粮区,漕粮北运,主要仰赖于此。为防止地方与上级勾结,舞弊钱粮,不便任用上述籍贯的人。康熙年间,江南人户部尚书赵申乔,受康熙宠信十年而不衰。但一次因议江南蠲免钱粮事而没有回避,被康熙帝直斥其非。康熙十五年,康熙问赵申乔江南蠲免钱粮一事所议如何。赵申乔上奏后,康熙道:“尔系江南人,议蠲免江南钱粮之事,理应回避,况尔亦有地丁钱粮在内。虽尔自谓无私,众心必然不服。”赵申乔回道:“回避甚善。”康熙斥道:“朕言在先,尔今以回避为善。朕未谕尔之前,何以不请回避?”赵申乔词穷无以对。康熙进一步又说道:“凡理应回避之事,即行回避,此定例也。应回避而不回避,执意求名,不但难免众论,抑且于理有碍。”赵申乔只得认错回避。

从乾隆对官员审音谈清朝籍贯回避

清朝官员合影照片

地方官的籍贯回避,自顺治始,即总督、巡抚以下,均回避在本省任职。简言之,就是易地为官。康熙时,易地为官,应与本人籍贯相去500里以外,而不出500里者,均应回避,直到去职(罢免、退休),甚至死前,都不可能回原籍,所谓“宦游”,即一直在外“漂泊”。乾隆五年,乾隆帝派工部侍郎张廷瑑为江苏学政。因张廷瑑原籍安微桐城,距江苏较近(没有超过五百里的地区回避范围),对他是否宜于主持江苏的教育和考务,御史程修明认为他有地区关系涉嫌,于是提出异议。乾隆帝认为:“此奏所见甚是。”后来乾隆虽然没有改委他人,但张廷瑑却是带着地区关系涉嫌的包袱上任的。清初名臣于成龙,籍贯山西人,于顺治时中进士,分到广西罗城任知县。其后,又升任四川合州知府,再到武汉、南京,官至两江总督,直至死,也没有回原籍。乾隆年间湖南巡抚陆耀,江苏人。早年调到甘肃任职,以路远照顾年迈母亲不便,要求调到邻省。乾隆帝成全其孝心,改派到山东,离原籍在500里开外。几年后母患重病,无人照顾,他只好请求暂时解除职务,回籍“侍养”。直至母亲去世,他才恢复职务。

当然,籍贯回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,也显现出一些弊端。新官赴任,离本籍少则五百里,多则上千里,举家迁徙,朝廷不提供赴官费用,“必须举债方能为官”。而官到当地之后“土风不谙,语言难晓,政权所寄多在胥吏”。所谓“官避本籍,吏则土著世守”,世守的吏胥则在地方胡作非为。根据这一实际情况,朝廷曾做过一些调整。雍正七年,曾规定:对同一总督辖区内的不同地区,不必僵硬地实施一概回避。“凡江苏、安徽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甘肃诸处,府州县以下官员得本省之缺,不在本籍巡抚统辖之内者,不必令其回避。其相隔在五百里之内者,仍照隔省回避之例,一体遵行。” 自此,对府州县官、同知、通判等佐贰官在同一总督而不同巡抚辖下任职,已不再受籍贯回避的限制。但是,对于总督、巡抚、布政使、按察使、学政等官的任用,特别是对督抚的委任,仍然严格遵循地区回避的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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