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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歌案五天庭审内容总结还原陈世峰和刘鑫两人的罪与恶-(XINWEN)

发布时间:2021-10-09 22:41:34 阅读: 来源:大理石厂家

江歌案陈世峰即将被判刑,据悉,12月18日上午10:00在东京地方裁判所813号法庭进行求刑论告。12月20日,下午3点开始在813号法庭,判决宣告。那么,刘鑫和陈世峰将会受到什么法律制裁?下面,小编为您还原陈世峰和刘鑫两人的罪与恶。

江歌案庭审第五天,也就是12月15日,当天庭审持续半天,这是该案在东京地方裁判所426号法庭的最后一场庭审,庭审结束后,12月15日下午一点左右,一名博主微博号@司马3忌微博发文如下:关于正在日本东京地方开庭审理的江歌,陈世峰的辩词和刘鑫的证词已经被法官及陪审团全面拒绝,涉及案情细节的判断,将由陪审团根据检方证据体系做出判断:

1、门是谁锁上的?

大内公寓201的门锁,是一个普通的双舌门锁,如果要从门外锁上,必须使用钥匙。而江歌在案发当时,没有机会掏出钥匙锁门。如果刘鑫没有从门内锁闭,门外可以通过转动门把手轻易打开。很显然,门锁必然是刘鑫从屋内锁上的。刘鑫锁门的原因也必然是看到了,或者参与了陈世峰和江歌之间的身体接触后,恐慌之下锁上了房门。那么,刘鑫必然是看到了陈世峰劫持、刺杀江歌的初始过程,然后锁门惊慌报警。

2、门铃是谁按的?

刘鑫否认听到过门铃声,陈世峰也否认曾经按过门铃,但是在警方的报警电话中,确实能够听到持续的门铃声。按门铃的人只有二个,江歌或者陈世峰。江歌在受到陈世峰的劫持或者攻击时,不可能从容的去按压门铃,如果试图向屋内的刘鑫呼救,也不可能按压门铃,并且希望能够发出更大的声响,即使江歌的双手被陈世峰控制,江歌也会采取拍打或者脚踢门扇的方法。而只有陈世峰,不希望发出足以引起周围邻居的动静,而采取按压门铃的方式。显然,持续按压门铃,只有陈世峰。

3、陈世峰究竟是去找谁的?

陈世峰声称是去找江歌聊聊的,如果这个目的属实,那么,陈世峰在门外劫持了江歌之后去,完全应该迅速脱离201室的门前,避免引起屋内刘鑫的发现,而将江歌带离门前,另找场地沟通。根据案发时的所有证据显示,陈世峰在劫持了江歌之后去,仍然在201室门前纠缠,最终杀人。因此,陈世峰的目标,必然是刘鑫。

4、刀是谁的?

陈世峰声称刀具是刘鑫递给江歌的,刘鑫予以否认。陈世峰最初在门外控制了江歌,无论是江歌本人或者刘鑫,都不会意识到陈世峰会行凶杀人,激烈冲突的情形下,刘鑫也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寻找刀具,更不会有有主观意识用刀具去对抗陈世峰。因此,刀具必然是陈世峰事先带来的。根据警方在实验室查获的刀具包装,或许能够在这个包装盒上找到陈世峰的指纹或者生物痕迹。

5、是否第一刀毙命?

根据现场的痕迹,陈世峰辩护律师声称的第一刀误伤致死的说法,显然是无法成立的。现场的门上和墙上,存在大量刮擦血迹,如果第一刀毙命,江歌倒地,墙面上和门上,只会留下喷溅血迹,而非刮擦血迹。

6、谁清理了现场?

庭审第三天,法官和控方检察官询问了刘鑫,是否在案发后出门过?意味着警方没有在门铃上以及门把手上找到指纹,也即意味着有人在案发后清理过门把手以及门铃按钮。结合刀柄也被清理过的情况,说明案发后有人匆忙清理过现场。二选一,陈世峰和刘鑫。如果是陈世峰清理过门把手、刀柄、门铃按钮,那么陈世峰就不可能将刀柄遗留在现场。那么,最大的可能是刘鑫在警方到达现场之前,匆忙出来清理过门把手和门铃按钮。警方的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称“姐姐倒下了,救护车快来",也从侧面证明了刘鑫曾经出门查看了现场。

7、刀刃去哪里了?

陈世峰声称案发后逃离现场的时候,刀柄滑落在现场,刀刃被埋在了一个建筑工地,但警方没有找到。由于刀柄被发现的位置距离现场较远,且被清理过,刀柄比刀刃更加容易携带,陈世峰没有理由只带走刀刃而遗留下刀柄。因此,最大的可能性就是陈世峰并没有带走刀刃,而是被案发后去出门查看现场的刘鑫处理掉了。由于刀柄是塑料材质,难以藏匿,因此擦抹清理后,被远远的扔了出去,而刀刃轻薄,很可能被刘鑫扔进了抽水马桶。

8、案发后陈世峰的异常表现:

案发后,陈世峰逃离现场,叫了出租车并且中途取钱,回到住所处理衣物,回家后扔了沾有血迹的鞋;第二天把裤子、帽子扔在楼下垃圾场。陈世峰处理上述事情表现得极为从容。这显得极为诡异:正常情况下,陈世峰不可能判断在杀害江歌后,屋内的刘鑫毫无察觉,也不会想到是自己所为,陈世峰在逃离现场到时候,意识到刘鑫向警方报案后,警方正在四处缉捕自己。此刻陈世峰应该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,就紧急处理掉相关证据,而且应该意识到警方有可能先于自己到达自己的住所,陈世峰甚至应该不敢回到住所。陈世峰在案发后的一系列从容表现,只能用陈世峰和刘鑫之间,存在着某种默契或者承诺。

9、关于刘鑫:

至此,唯一的悬念,就是刘鑫是否会被日本警方以包庇罪或者伪证罪追究责任。

随后,博主@司马3忌于12月16日再次发文:

江歌案,关于刘鑫

昨天发了一贴,谈了本人根据江歌案审理过程中检方列举的证据分析,认为刘鑫在案发后,警方到达现场之前,刘鑫曾经短暂的出门查看过现场,并且高度疑似清理过部分证物。

有部分网友对此感到难以置信。

特此补充上述分析判断的理由:

1、刘鑫是否曾经出门查看过现场?

阅读以下依据之前,须科普一个法律常识:在刑事案的庭审过程中,控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交叉询问证人或者嫌疑人的时候,永远不会询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。换句话说,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询问的问题,必然已经在证据的支持下,有了准确的答案。

在庭审第三天的刘鑫出庭作证过程中,控方、辩方、主审法官都分别向刘鑫提问了关于其是否在案发后出门的问题,辩方律师甚至直接询问了刘鑫“201室的门把手有打扫过吗?”

虽然刘鑫的回答是断然否定的,但是控方、辩方、主审法官全部不约而同的特别关注的询问到了这个问题,其实已经说明了日本警方的现场勘验记录并不支持刘鑫的回答。

其次,法官询问刘鑫的最后一个问题:“在打110的时候,你说“姐姐倒了,快点来”你还记得吗?”

案发后警方对203号邻居做的笔录,目击者Tan陈述:“我们要报警的时候,听到外面有人叫,说“姐姐很危险,快来!”应该是有人报警了。”

这位邻居目击者是在自己居住的203室内听到刘鑫的这句报警电话内容的,能够清楚的听到刘鑫的报警电话内容,说明刘鑫当时的第二个报警电话,其实是在201室外走廊,也即是现场说的,否则,如果刘鑫如果仍然在201室内报警,203的住户无法在自己的室内听到刘鑫的电话内容。

因此,刘鑫应该是在案发后出门了。结合辩方律师询问是否打扫过门把手的问题,分析判断刘鑫在案发后清理过现场的结论,就明显成立了。

2、刘鑫是否明知是陈世峰在室外行凶?

庭审过程中,控方检察官询问刘鑫早报警电话中的“门锁了,你不要骂了”,刘鑫辩解前面还有“怎么”二字,以及不是“骂”,而是“闹”。

事实上,检察官的这个问题的关键,并不在个别文字的发音或者理解,而在于刘鑫当时的这句话的说话对象是谁?

我很希望听到检察官继续追问刘鑫,这句话你是想对谁说的?但是检察官没有继续追问。想必检察官已经认为没有必要追问下去了。

刘鑫的这句话,无论是否有前置的“怎么”二字,必然有明确的说话对象,能够让刘鑫决定向110报警,必然不会是认为江歌独自在室外开玩笑。显而易见,刘鑫的这句话的对象,就是陈世峰。

3、刘鑫为什么要替陈世峰掩盖或者隐瞒?

这是个最为令人感到困惑的问题。

首先,根据庭审证据,以及相关证人陈述,完全可以认定刘鑫其实在案发当时,就明确知道行凶伤害江歌的人,就是陈世峰。问题在于,刘鑫出于什么样的动机,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,向日本警方隐瞒了陈世峰作案的嫌疑,没有向日本警方直接指证陈世峰?

从正常逻辑分析,刘鑫对于陈世峰的纠缠早已感到厌恶甚至恐惧,案发后应该第一时间向警方指证陈世峰的作案嫌疑。但是刘鑫却没有主动向日本警方指证陈世峰。而是隐瞒了重要的破案信息。

必须说明的是,刘鑫在案发后,被警方带走询问的时候,并不能确定江歌已经死亡。

那么,刘鑫如果不是曾经受到过陈世峰的威胁,就必然是恐惧陈世峰将来的报复,以至于刘鑫决定为陈世峰隐瞒。

这就是判断刘鑫在案发后出门查看过现场,并且清理了部分证据的理由。

在庭审过程中,法官、控方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,其实都已经注意到上述问题,之所以都没有深究下去,想必法官和检察官们应该各自有充足的理由。

本人个人认为,刘鑫难逃被追究包庇罪和伪证罪的下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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